2022税务稽查判决:医药行业税务稽查案
判决(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9号
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4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合计开具金额3,281,553.47元,税额98,446.53元,价税合计3,380,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合计开具金额3,281,553.47元,税额98,446.53元,价税合计3,380,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判决(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3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四)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3号
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某制药有限公司、沂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开具金额4,095,143.76元,税额122,854.24元,价税合计4,217,998.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某制药有限公司、沂源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合计开具金额4,095,143.76元,税额122,854.24元,价税合计4,217,998.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判决(五)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2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六)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合计开具金额3,980,582.58元,税额119,417.42元,价税合计4,100,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合计开具金额3,980,582.58元,税额119,417.42元,价税合计4,100,0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判决(七)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36号
莆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1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八)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合计开具金额4,685,728.22元,税额140,571.78元,价税合计4,826,3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合计开具金额4,685,728.22元,税额140,571.78元,价税合计4,826,30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判决(九)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0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十)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2〕50号
莆田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5MA31FDMN98)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清塘大道188号万和新城)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76份,开具金额4,964,789.34元,税额148,943.66元,价税合计5,113,733.00元。其中:为北京某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在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1份,开具金额4,715,983.52元,税额141,479.48元,价税合计4,857,463.00元;为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金额248,805.82元,税额7,464.18元,价税合计256,27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开增值税发票76份,开具金额4,964,789.34元,税额148,943.66元,价税合计5,113,733.00元。其中:为北京某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在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1份,开具金额4,715,983.52元,税额141,479.48元,价税合计4,857,463.00元;为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具金额248,805.82元,税额7,464.18元,价税合计256,27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2022税务稽查判决:医药行业税务稽查案
判决(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8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合计开具金额2,951,951.7元,税额88,558.53元,价税合计3,040,510.2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合计开具金额2,951,951.7元,税额88,558.53元,价税合计3,040,510.23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判决(十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田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7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莆田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金华医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924.95元,税额133,137.74元,价税合计4,571,062.6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金华医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924.95元,税额133,137.74元,价税合计4,571,062.69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判决(十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1号
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6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十四)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合计开具金额3,080,107.81元,税额92,403.19元,价税合计3,172,511.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合计开具金额3,080,107.81元,税额92,403.19元,价税合计3,172,511.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判决(十五)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0号
莆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5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哈尔滨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溪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昌县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合计开具金额8,282,000.25元,税额248,459.75元,价税合计8,530,46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哈尔滨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溪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昌县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合计开具金额8,282,000.25元,税额248,459.75元,价税合计8,530,46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2022税务稽查判决:医药行业税务稽查案
判决(十六)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8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莆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合计开具金额2,951,951.7元,税额88,558.53元,价税合计3,040,510.2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合计开具金额2,951,951.7元,税额88,558.53元,价税合计3,040,510.23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判决(十七)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田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7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莆田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金华医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924.95元,税额133,137.74元,价税合计4,571,062.6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金华医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合计开具金额4,437,924.95元,税额133,137.74元,价税合计4,571,062.69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判决(十八)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1号
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6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判决(十九)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合计开具金额3,080,107.81元,税额92,403.19元,价税合计3,172,511.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某药业有限公司、石药某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某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合计开具金额3,080,107.81元,税额92,403.19元,价税合计3,172,511.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判决(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莆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税稽公告〔2022〕40号
莆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2〕55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虚构业务为哈尔滨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溪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昌县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合计开具金额8,282,000.25元,税额248,459.75元,价税合计8,530,46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单位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哈尔滨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兰溪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昌县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合计开具金额8,282,000.25元,税额248,459.75元,价税合计8,530,46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