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企业筹划翻车,“名股实地”被认定偷税!金税四期下,“税筹”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一、“名股实地”被查补税+罚款逾3000万
违法事实:
上述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交易涉及价款125296000元(含税),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计税基础为67923809.52元。造成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增值税257028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印花税62648元。
处罚结果:
处以偷税金额合计20441655.2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20827.62元,共计30662482.85元。
案件分析:
上述公司的一系列操作,无疑是进行了税收筹划的,并且是利用了财税〔2018〕57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但是在这项规定中,对于重组改制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该业务是否属于文件中所说的“重组改制”,其执行口径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并且,对于这种名义上是股权转让,实际是房地产转让的行为,很早之前就有不少国税函明确回复,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对于这种所谓的“税筹”,在今天看来已经是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了。其实在实务中也不乏这样类似的案例,比如前几年爆火的灵活用工平台等,到如今看来,一些不是很合规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偷漏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筹”时,不能只是单单的利用税法条文,还要结合多方面,比如业务角度、财务角度、风险角度等等,以防止“税筹”变成“税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