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合法吗?
乙公司2020年5月欠甲公司货款30万元拒不支付,甲公司无奈,起诉到法院,胜诉,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1年2月终本执行。
甲公司还有其他办法追偿这笔货款吗?
答:有的。
经查,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三认缴60万,李四认缴40万,两人均未实缴,认缴出资期限为2045年2月15日。股东李四于2021年3月,也就是乙公司与甲公司债务发生后,把认缴的40万元股权以0元转给了70岁无收入来源的王五,王五后来也未实缴。
Q:如果甲公司起诉股东张三、前股东李四、受让股东王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完全可以。
(一)可以起诉股东张三,因为乙公司资不抵债,属于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情形。张三不再享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也就是说张三不能抗辩自己出资期限到2045年2月到期,他的实缴义务在法院终本裁定执行时,即2021年2月已加速到期。
(二)可以起诉前股东李四、受让股东王五,属于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认定理由有以下3点:
1、股权转让时,李四未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发生,并经法院终本执行。这种情形下,李四也不再享有股东的期限利益。
2、股权转让的对价为0元,合理性存疑。
3、股权受让人王五年逾70,无收入来源,资信状况严重欠佳,属于“明知”转让人转让股权恶意逃债的情形,王五应对李四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以上小案例,代律师建议:
1、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点在《公司法》(修订草案稿)中作为新增规定予以入法。可见,老板们、股东们要重视注册资本额的合理设定了。
2、 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已发生债务,且公司资不抵债又不申请破产,股东想通过转让股权,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不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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