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合理地“零元购”?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0块钱的买卖价格不就相当于赠送吗?如果是一般物权转让,这样的理解也正确合理,但这之间的特殊性除了赠与与转让的法律行为区别外,更主要在于股权本身与一般物权的区别。
“法律关系的区别
物权赠与在不附条件的情况下,对受赠方来讲属于纯获益行为,能够导致受赠方资产必然增加。但是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受让方资产的必然增加,相反与股权相关的企业未来存在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受让方承担着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对应义务。且从法律层面来讲,零元价格并非无价格,协议虽然约定零元转让,但只要交易双方无赠与意思表示,零元转让股权一般不应被认为是赠与行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拙见)
“税务关系是否有区别
在税务关系中,对于零元转让与无偿赠与行为并无明文规定的区别,实务中均被视同属于无偿转让行为,而无偿转让行为则要视同销售处理,自然按照增值税、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有朋友可能就会问:“既然无偿转让要被视同销售,那我1元、10元转让交易不就可以了吗?”这样的做法虽然改变了无偿交易的形式,实际上仍未逃出交易是否公平、价格是否公允的风险区。
除了销售商家喜欢用“零元购”式的营销手段,在股权交易领域,0元购、1元购这类低价购买股权的手段也屡见不鲜。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票再受让员工的方式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一般需要公司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由于并没有规定员工受让股权价格的最低限制,所以便存在了少数敢于挑战价格底线的。前不久,金盾股份披露了《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草案中就允许员工0元购买自家股票,这样的“无私”行为立马便引来了深交所的关注函。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所得税问题,那么恰好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元,应纳税所得额就一定为零吗? 答案并不确定。一方面在于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是否存在逃避税费的嫌疑;另一方面零元转让的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进行重新评估认定交易价格。
无论是0元还是1元的转让价格普遍会被认为是不公允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通常通过以下五种情况来判断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卖家从上一家那里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零元购”式的股权交易虽然风险较高,但是并非不合理不合规。不以逃避税收为目的,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可以将“零元购”行为合理合规化。
“零元价格合理化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主要采用净资产核定法与类比法,通过这两种方法核定下的股权价值接近或小于零,即可认为零元转让价格合理。
(1)净资产核定法
净资产核定法主要就是对比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未超过股权转让价格,在不存在可类比价格的情况下,可认为转让价格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类比法主要包含同类交易的价格类比和时间轴度的价格类比。同类交易的价格类比合理化指在行业中同类型、相似状况的企业低价转让股权情况占大多数,并非特殊个案。时间轴度的价格类比是企业近期也存在股权交易的情况下,判断每股股权转让价格是否一致或相近。不能出现这次零元转让,下次就出现高额溢价转让的情况,而这期间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出现明显改善的变化。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3)“交易理由正当化
我们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来判断低价格股权转让的交易具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通过让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合理化,交易理由正当化的梳理后,就可以合理合规地放心“零元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