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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

2022-11-14 17:13:12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6   0

全国首例: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

(2020)02民初234

审判长 高增军

审判员 肖光亮

人民陪审员 童娴妮

对赌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条款”,回售价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挂钩。公司上市后,该对赌条款是否有效?

近日,上海二中院对国内首例上市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案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在公司股权投资交易中,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上市后回售条款无效。

全国首例: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 图1

案 情

江苏硕世成立于20104月,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房某某(普通合伙人)、梁某某(有限合伙人)以1:9的比例出资成立绍兴闰康(有限合伙),并以此为持股平台,持有江苏硕世1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

2016年12月,高科新创和高科新浚(简称“高科系”)共同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1260.0321万元,合计认购价款为1亿元。认购后,高科新创占合伙比例7.0449%;高科新浚占合伙比例13.0833%,对应江苏硕世204.0995万股。

入股期间,高科系与房某某、梁某某签署了《修订认购协议》《修订合伙人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设定了未上市回售条款、上市后回售条款。上市后回售条款即《修订合伙人协议》第4.2条约定,在江苏硕世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6个月届满之日,高科系有权通知房某某、梁某某、绍兴闰康要求回购其合伙份额,并以高科系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硕世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回售价款计算依据。

2019年125日,江苏硕世在科创板挂牌上市交易,当日开盘价为52.33元,绍兴闰康为控股股东,房某某、梁某某为实际控制人。

上市后半年内,江苏硕世股价高涨,自202062日至2020713日期间的30个交易日,江苏硕世的股票价格涨幅达155.7%20207月盘中股价最高触及476.76元。

2020年713日,高科新浚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房某某、梁某某、绍兴闰康按上市后回售条款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因房某某、梁某某、绍兴闰康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应回购价款,高科新浚遂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房某某、梁某某、绍兴闰康共同向高科新浚支付合伙份额的回售价款499,023,228.6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裁 判

《修订合伙人协议》第4.2条所约定的直接与二级市场短期内股票交易市值挂钩的价格计算方式,涉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应属无效条款。鉴于价格条款是系争回购条款的核心要件,故对于高科新浚依据《修订合伙人协议》第4.2条的计算方式诉请房某某、梁某某、绍兴闰康共同向其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的诉请,上海二中院不予支持。

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后,高科新浚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意义

本案为国内首例上市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案,判决认定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上市后回售条款无效,与证监部门监管规则保持了一致性,一方面堵上了变相规避“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的漏洞,保障金融监管要求不被架空,维持了公众对IPO信息披露的信赖;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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