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之家
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

已经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可以进行股权回转

2022-10-27 17:46:22   税务稽查之家   税务稽查之家   21   0

已经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可以进行股权回转?

从合同性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合同类型。因此理论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或合作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义务的,若满足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当事人便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回转股权、赔偿损失。

已经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可以进行股权回转 图1

但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交易,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很大的区别,其实际履行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司法裁判中的考量因素和所秉承价值取向也会有一定不同。股权本身包括财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成为公司股东后不仅可以获得股利,还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取得其他权利和利益。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双重性质,当受让方获得股权并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后,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意味着又要进行一次股东的变更或者股权比例的变化,这种变化除对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影响外,还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

【相关案例1——支持回转】高某桥、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高某桥、高某(转让方)与乔晓璐(受让方)签订《沈阳浅草绿阁股权转让协议》、《沈阳浅草绿阁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系协议受让方在收到股权后违约,高某桥、高某与乔晓璐在补充协议二中约定乔晓璐不能按照约定向高某桥、高某支付1,500,000元前期投入的补偿金,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乔晓璐经催要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一审判令解除高某桥、高某与乔晓璐于20174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沈阳廊桥溪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枫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乔晓璐名下,故一审法院判令乔晓璐将股权回转。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2——不支持回转】龚某、韩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还包含有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等内容,是否能恢复原状取决于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的履行部分对整个合同义务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本案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故韩某未按约支付转让款时龚某享有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龚某与韩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15%股权终止履行。对于2011111日双方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的60%股权,龚某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其一,龚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目的,是为取得股权转让的对价。韩某在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龚某已经配合韩某完成了60%股权变更登记及交接手续。此后,韩某亦继续向龚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其二,龚某实现本案合同的目的不是必须通过返还股权才能得到保护。其三,韩某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后行使股东权利,已经实际控制公司达三年之久,本案纠纷涉及到公司的稳定性,为避免公司内部新的不平衡,在涉案60%股权变更登记及交接手续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不宜判决返还。

人民法院裁判合同解除时,也需要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促进交易的角度考虑,维护效率价值和公司稳定。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应否恢复原状,人民法院会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同时考虑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即股权)的特殊性、股东身份之再次变更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状况及股东的相互合作产生巨大影响等因素,从严把握解除权和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在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同时不支持股权回转的主张。

基于上述,结合司法实务,即便当事人请求股权回转,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解除后股权是否回转仍具有一定的裁判争议。



标签:股权转让  股权  合同  高某  龚某  
相关评论

税务稽查之家专注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简介,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处理方法,税务稽查案例,税务资讯,税务顾问,北京税务顾问在线咨询。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6-2023   税务稽查之家 www.bjruilinuo.cn


  京ICP备190339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