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股权的4种涉税处理
1、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1)出让方是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缴纳个税。
(2)出让方是企业股东:
企业转让股权时,同样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减免。比如高新技术企业15%。
另外,不管是自然人股东还是企业法人股东,或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局不认
由上述税款规定可知,股权转让纳税款项占比较大的就是所得税。所得税款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这便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但无论是1元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是属于远低于股权原值的转让,因此最大的争议在于涉税处理上,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
被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五种情况: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的。
(2)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卖家从上一家那里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价格偏低,采用核定征收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局自然不会按照合同上标的收入征税,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调整股价,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譬如,公司净资产价格为10元/股,实际按照1元或0元转让,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则会按照净资产价格10元/股计算。
以下情形需采用核定征收: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正当理由:无偿或低价转让的保护伞
只要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吗?也不完全是。
以下情况,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税务局不调整:
(1)股权转让对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是抚养你、赡养你的人;
(2)你投资的公司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
(3)如果你是公司员工,持有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你向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转让,可以认为“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其他合理情形。